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經濟部能源署(下稱本署)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認定及其相關業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以下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務必詳閱:

為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認定及其相關業務之特定目的(包含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認定及其相關業務,將蒐集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聯絡方式(地址、手機號碼、市話或電子信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電號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署依相關法令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署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上開期間或保存期限,以最長者為準)。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由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前開公務機關依法令或契約委託辦理設備認定業務之第三人,或其他請求提供行政協助之公務機關,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利用。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關於您的申請,由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者,本署將於再生能源地理圖資系統(於民國113年開放使用)公開其同意備案編號、設置者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與型別、設置場址(含地號),以及設置情形是否取得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設備認定文件、有無併網等)等案件資訊。惟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本署將部分遮蔽設置者名稱。

1、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情形外,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惟本署將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2、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情形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署將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3、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應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就請求原因為適當之釋明。

4、如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者,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如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係因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以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6、請求刪除。但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因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以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本網站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請另洽本署或您的設備所在場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