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請同意書

歡迎您使用「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 」網路申辦服務(下稱本服務系統),在使用本服務系統前,請務必詳閱下列告知及說明:

為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認定及其相關業務之特定目的(包含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認定及其相關業務,將蒐集您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聯絡方式(地址、手機號碼、市話或電子信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電號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署依相關法令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署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上開期間或保存期限,以最長者為準)。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由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前開公務機關依法令或契約委託辦理設備認定業務之第三人,或其他請求提供行政協助之公務機關,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利用。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其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關於您的申請,如由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者,本署將於再生能源地理圖資系統(於民國113年開放使用)公開其同意備案編號、設置者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與型別、設置場址(含地號),以及設置情形(是否取得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設備認定文件、有無併網等)等案件資訊。惟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本署將部分遮蔽設置者名稱。

1、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情形外,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惟本署將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2、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情形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署將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3、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應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就請求原因為適當之釋明。

4、如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者,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如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係因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以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6、請求刪除。但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因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以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違反個資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導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受其他侵害時,本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適當方式通知您。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本網站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請另洽本署或您的案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1、待申請中,尚未送件:案件尚未送出。

2、審查待收件(待紙本送達):申請人已送件,尚待受理單位收到正本文件。

3、審查 收件:案件已受理。

4、待補件:待補正必備文件。

5、已發文(核准):案件已發文。

6、申請已註銷,未在30天內送出審查:案件未於期限送出,流水編號註銷。

 

如有時間點上之判斷爭議,申請人同意以郵寄正本文件送達之時間為準。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4、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5、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